以恋爱为名诈骗男子20万元00后少女获刑
文章分类:防骗指南 发布时间:2021-04-10 阅读: 54914
中国法院网讯恋爱虽甜蜜幸福,但也可能隐藏财物陷阱,一不小心就人财两空。近日,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谈恋爱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,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。
经查,黄某某出生于2002年11月17日,2018年8月与林某某(在逃)相识后,因没有钱用,便跟随林某某一起赚钱。2018年9月初,林某某安排黄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在分宜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,严某某支付了1000元钱给黄某某,黄某某将钱交给了林某某。随后,林某某安排黄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与严某某接触,以便骗取严某某的钱财。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,黄某某多次与严某某发生性关系,获取严某某的信任。同时,在林某某提议并指导操作下,黄某某配合林某某先后以“到长沙培训”“做宫外孕手术”“入股美容店”“缴纳保险费”“去三亚培训”“患心脏病需要治疗”等名义,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严某某的钱财,累计金额为427803.35元。
在实施诈骗过程中,林某某处于主导控制地位。为便于操作,林某某通过黄某(在逃)购买并控制了多个微信号,冒充黄某某与严某某联系并索要钱财,还通过吴某某(已判刑)冒充警察编造黄某某要跳楼的信息给严某某,施加压力。而黄某某明知林某某冒充其与严某某联系实施诈骗,仍多次按照林某某的意思与严某某通话,帮助林某某实施诈骗。在2018年11月17日(黄某某年满18周岁)之后,被害人严某某被骗取的钱财金额共计207131.4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131.4元,数额巨大,构成诈骗罪。鉴于黄某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其中实施部分犯罪事实时未满十六周岁,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,又有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,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,最终,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。